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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煤炭运销集团下窑煤业有限公司灭火器重新灌装和年检采购项目采购公告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下窑煤业有限公司灭火器重新灌装和年检项目采购公告

 

    采购项目所在地区: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

 

    一、采购条件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下窑煤业有限公司灭火器重新灌装和年检采购项目,已由朔煤销字【2024】201号文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自筹,采购人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下窑煤业有限公司。本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通过“晋能控股招标采购平台”对该项目进行公告,并组织线下采购。

二、采购范围及相关要求
2.1 项目概况:下窑矿部分消防器材检验有效期已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条例》《灭火器检测检验规程》等法律、法规、规定,消防器材需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消防器材进行维护、保养、检验,下窑矿计划对到期的300具干粉灭火器MFZ/ABC8(4)和100具二氧化碳灭火器MT/5(7)分批次进行重新灌装、维修和检验,确保消防器材的完好。
    2.2 采购范围:对到期的300具干粉灭火器MFZ/ABC8(4)和100具二氧化碳灭火器MT/5(7)分批次进行重新灌装、维修和检验。所报价格必须为含税含灭火器重新灌装、维修和年检项目服务费含灭火器的装卸以及提取、运送运费到我单位指定地点价。
    2.3 服务周期/服务完成期限:签订合同生效后,甲方提供需要维修、灌装和检验的灭火器,乙方将分批次进行维修、灌装和检验,每批次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直至完成所有灭火器的维修、灌装和检验。
    2.4 服务地点: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下窑煤业有限公司
    2.5 服务要求/服务质量标准:
    2.5.1 前期检查与评估:
外观检查:对灭火器进行全面外观检视,包括瓶体是否有变形、腐蚀、划痕、裂纹等损伤;喷嘴、喷射软管是否堵塞、变形或损坏;压把、提把等金属部件是否完好,有无严重锈蚀或变形;压力表指针是否在正常范围(绿色区域),表盘是否清晰。
信息核对:记录灭火器的型号、规格、生产厂家、出厂日期、上次维修 / 充装日期等信息,核对是否符合相应的维修周期(如干粉灭火器首次维修为出厂 5 年后,之后每 2 年一次),判断是否达到报废条件(如瓶体超过使用年限)。
初步功能判断:检查灭火器的开启机构是否灵活,保险装置是否完好,确认无明显功能故障。
2.5.2 维修核心内容筒体检测:
对灭火器筒体(及二氧化碳灭火器的贮气瓶)进行水压试验,测试压力和保压时间需符合《灭火器维修》(XF 95-2015)要求,确保筒体无泄漏、变形等问题。
零部件检修与更换:对拆卸后的零部件(如阀门、喷嘴、密封圈等)进行清洗、检查,若存在磨损、老化、损坏等情况,必须更换为符合标准的原厂或认证配件,严禁使用不合格替代品。
压力表需进行校验,确保指示准确,不合格的必须更换。
2.5.3 重新灌装(再充装)服务
灭火剂选择:根据灭火器型号和规格,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对应类型灭火剂(如 ABC 干粉、二氧化碳等),确保灭火剂的纯度、粒度等指标达标。
精准充装:使用专用灌装设备按规定量充装灭火剂,充装量和充装密度需严格符合该型号灭火器的技术参数,充装后逐具复称确认,记录数据。
气体充装(如有):对于需要加压的灭火器(如干粉、二氧化碳),按标准充入驱动气体(如氮气、二氧化碳),确保压力在正常范围,充装后检查阀门密封性。
气密性试验:再充装完成后,对灭火器进行气密性试验,保压一段时间后检查是否有泄漏,确保密封完好。
2.5.4 功能性测试
模拟实际使用场景,检查灭火器的喷射性能(如喷射距离、喷射时间),确保开启后能正常喷射灭火剂,无堵塞、泄漏等问题。
2.5.5 年检与标识规范
性能核验:完成维修和充装后,对灭火器的整体性能进行最终检验,包括外观、压力、充装量等,确保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 50444-2008)要求。
标识更新:在灭火器筒体上粘贴维修合格证,注明维修单位名称、维修日期、下次维修日期、操作人员编号等信息;若更换了关键部件(如筒体、阀门),需同步更新相关标识。
出具报告:向客户提供详细的维修 / 充装报告,包含灭火器信息、维修流程记录、检测数据、合格判定等内容,作为年检合格的凭证。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3.1 供应商资格要求:
    3.1.1 企业法人资格:具备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 30 万元以上。
3.1.2 维修用房:维修用房要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数量的要求,且建筑面积不少于 100 平方米。
3.1.3 仪器、设备、设施:配备与灭火器维修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如水压试验设备、灭火剂灌装设备、气密性试验设备等。
3.1.4 人员要求:有注册消防工程师 1 人以上,具有灭火器维修技能的人员 5 人以上。
3.1.5 业绩要求:投标人近三年承托过至少一项类似服务业绩。
业绩证明需提供以下材料:一个完整的类似业绩需同时具备合同协议书与类似业绩对应的任意一张结算有效发票;合同复印件(或扫描件)须至少包含:合同双方盖章页、合同签订日期、承包内容及业绩要求的关键信息等内容;发票要求:发票复印件(或扫描件)的发票号码、开票日期、金额须清晰可查。并附对应发票的“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或“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查询结果;
3.2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

    四、采购文件的获取
    4.1 获取时间:2025年8月19日17时00分至2025年8月22日17时00分
    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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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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